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表现及方法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表现
从实质状况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表现较为复杂。“虚开”是指开票人为了获得非法所得或者牟取其他私利,在没货物购销或者没提供或同意应税劳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同意了应税劳务但开具数目或者金额不实;进行了实质经营活动但让别人为自己代开的行为。换而言之,完全没发生买卖或进行了买卖但开票金额虚假,开票方和实质销售方不同均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依据上述行为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主体也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开票者、受票者、介绍者。
依据:《刑法》第205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讲解。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种违法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法可以分为为别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别人为自己虚开、介绍别人虚开四种违法形式。为别人虚开,主如果指别人没同意开票单位提供的销售或劳务,开票单位却为别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方法是目前最为常见存在的虚开方法。为自己虚开,主如果指开票单位在没对外提供销售或劳务状况下,却为自己虚开发票,此方法多出目前同一实控人控制下企业或关联企业间的非法开票行为。让别人为自己虚开,主如果指同意发票单位并没同意开票单位提供的销售或劳务等,却以支付报酬或其他条件让开票单位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此种模式下,一般存在两种处置方法,一种是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另一种是认定为单位犯罪,并对直接责任职员进行处罚。介绍别人虚开,是指明了解开、受票双方间没有真实买卖,而积极居间联络、撮合双方间发票虚开的第三方,该第三方一般系自然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